巨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孙军涛非诉执行审查 |
提交日期:2019-01-04 08:44:39 |
巨鹿县人民法院 |
行政裁定书 |
(2018)冀0529行审11号 |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冀0529行审11号 申请执行人:巨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徐建仕,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胜飞,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立锋,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孙军涛,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鹿县。 被执行人:李军爽,女,198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鹿县。 申请执行人巨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巨计征决字(2017)050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巨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认定被执行人孙军涛、李军爽夫妇于2016年10月21日违反《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政策外生育第三个子女,依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2017年3月29日作出巨计征决字(2017)050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决定对孙军涛、李军爽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31055元。巨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交了立案审批表、育龄妇女卡片、询问笔录、调查处理意见、告知笔录、决定书、送达回证、催告书等证据。 本院认为,巨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交的巨计征决字(2017)050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事实、理由和依据中,没有人均可支配收入证明,其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31055元依据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但巨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并未向本院提交催告情况,因此,其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巨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巨计征决字(2017)050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陈彦夺 审 判 员 牛晓峰 人民陪审员 张立娟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马晓宇 书 记 员 张润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