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宗欣与被告毛孟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提交日期:2020-12-03 14:48:56 |
安平县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20)冀1125民初1537号 |
原告:李宗欣,男,197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 被告:毛孟宇,男,199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 原告李宗欣与被告毛孟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宗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毛孟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李宗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15000元;2、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全部给付止按月息2分给付原告利息;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元,2020年7月16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60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于2020年7月20日给原告出具一份欠款10000元的欠条,承诺2020年7月28日之前归还,每日归还1350元。后被告于2020年7月20日晚上,又提出向原告借10000元,原告给被告微信转账10000元,后被告给付5000元,两笔借款共剩余15000元,至今未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依法查明事实,公正判决。 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4030元,不再要求被告给付利息。 被告毛孟宇在答辩期限内未向本院递交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7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元;2020年7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元;以上借款共计9000元,原告均通过现金方式给付被告。2020年7月2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李宗欣10000元整,于2020年7月28日前归还(每日归还1350元),毛孟宇,2020年7月20日”。出具欠条后,被告于同日又向原告借款10000元,原告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给付被告,被告未给原告出具欠条,当晚被告即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归还原告借款4970元。2020年7月29日被告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归还原告借款30元。现被告尚欠原告借款14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一份、原、被告通话录音一份、微信转账截图打印件一份、微信九游会体育首页截图打印件一份、微信转账电子凭证两份、微信聊天记录录屏一份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毛孟宇向原告李宗欣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毛孟宇应当及时归还原告借款,故对于原告李宗欣要求被告毛孟宇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关于本案借款本金的数额,被告虽然只给原告出具了借款10000元的借条,但是通过原、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被告先是分两次向原告借现金9000元,出具欠条的当天,原告又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出借款项10000元,两次借款共计19000元,被告通过微信转账向原告归还借款两次共计5000元,故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的数额应为14000元。关于原告主张2020年7月29日被告向其转账30元系在其经营的超市买水支付的货款,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认定该款项系被告归还原告的借款。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毛孟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李宗欣借款本金1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李宗欣负担13元,由被告毛孟宇负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韩颖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赵晓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