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占营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提交日期:2020-12-14 16:52:51 |
武邑县人民法院 |
刑 事 判 决 书 |
(2020)冀1122刑初138号 |
陈占营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1122刑初138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占营,男,汉族,1970年12月28日出生于武邑县,小学文化,农民,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武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武邑县看守所。 武邑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一部刑诉(2020)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占营犯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岩、代理检察员袁伟娜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占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9月9日12时许,被告人陈占营在武邑县富达市场西门某饭店酒后滋事,武邑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民警李某某带领辅警朱某某到现场处置警情,被告人陈占营不听劝解,对民警辱骂、推搡,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后城镇派出所副所长郭某某带领两名辅警赶到现场增援,口头传唤被告人陈占营到派出所接受询问,被告人陈占营拒不配合,民警遂对其强制传唤,被告人陈占营将郭某某咬伤,还将李某某、朱某某抓伤。在被带回派出所的途中,被告人陈占营继续辱骂民警,向民警吐口水,抢夺警车方向盘。 据此认为,被告人陈占营之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 以上事实,有处警视频,证人骆某的证言,人身检查笔录及伤情照片,民警郭某某、李某某书面证言,警察证复印件、身份证明、发破案报告、事件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陈占营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占营暴力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陈占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系法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陈占营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占营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0日至2021年1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刘雅雄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伟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