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xx与被执行人永州市xx工程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 |
提交日期:2011-09-20 09:57: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05)永冷执字第78号 |
申请执行人刘xx,男,现年45岁,汉族,住冷水滩区xx镇xx村。 被执行人永州市xx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凤凰园。 法定代表人宋xx。 申请执行人刘xx与被执行人永州市xx工程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通过本院主持和解,双方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04)冷劳仲字第21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 文 忠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