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水滩区xx有限责任公司与永州xx有限公司,唐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
提交日期:2011-09-20 10:00:34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09)永冷执字第186号 |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xx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xx镇xx村。 法定代表人赵xx,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永州xx有限公司。 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xx街xx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唐xx。 被执行人唐xx,男,现年38岁,汉族,冷水滩区人,住永州市冷水滩区xx镇xx村58号。 本院在执行永州市冷水滩区xx有限责任公司与永州xx有限公司,唐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75600元,还有剩余债权及利息未执行,经查,永州xx有限公司和唐xx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文 忠 审 判 员 周 恩 祖 审 判 员 袁 晖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