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永州市xx局与被执行人张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
提交日期:2011-09-20 10:01: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09)永冷执字第190号 |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xx局。住所地:冷水滩区xx路10号。 法定代表人:雷xx,任局长职务。 被执行人张xx, 男, 现年39岁, 汉族, 冷水滩区人, 个体户, 住冷水滩区xx路165号。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xx局与被执行人张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张xx已强制履行(2008)永冷民初字第38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08)永冷民初字第38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李 文 忠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