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泰文 刘思婷)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胡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11日晚9时许,被告人胡辉将装有一部三星手机和毒品“冰毒”的诺基亚手机盒通过从广州开往奉新的班车寄回奉新,并打电话给龚某春,要求龚某春去汽车站将该部手机盒带给殷某乐,但并未告知龚某春手机盒内装有毒品“冰毒”。龚某春拿到手机盒之后,在县城农民街天仁大酒店附近将手机盒拿给殷某乐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缴获了37.8014克毒品“冰毒”。2010年9月8日,被告人胡辉在广州市白云区被当地警方抓获。经鉴定,该37.8014克白色晶状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胡辉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通过客车运输和交接毒品“冰毒”37.8014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
被告人胡辉上诉提出,认为其不构成运输毒品罪,只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胡辉采取委托他人从异地将毒品运输至案发地的方法运输毒品,其行为符合运输毒品犯罪特征,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且有多个证人为证,上诉理由无事实依据,不予采纳,一审法院根据胡辉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