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红梅)
丈夫在一学校做门卫因煤气中毒亡故后,其妻女竟然不知自己已与他人签订了一份关于死者身后事的“协议书”。10月12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协议纠纷案件,依法撤销了第三人张全、张有与校方及四村委会2010年1月18日所签协议的第二条、第三条。
2010年1月11日张某、万某夫妇在焦作市中站区府城中心学校门岗室煤气中毒,丈夫张某死亡,妻子万某被送往焦作卫校附属医院治疗,诊断为重度一氧化碳中毒,肺部感染。后转入焦作市人民医院治疗,同年4月10日出院。2010年1月18日其夫妇的长子张全与次子张有同该学校及府城村村民委员会、启心村村民委员会、南敬村村民委员会、北敬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一、关于张某死亡一事,在双方责任无法确定的情况下甲方予以一次性补偿乙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40000元,大队所欠工资本月底一次性付清;二、甲、乙双方一致确认张某爱人万某此次事故与甲方无关,责任及一切经济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概不承担;三;如单方违约反悔则需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40000元”。后张全、张有分别代母亲和妹妹张香在该协议上签字。不久张全收到校方给的张某死亡补偿金40000元并出具了收条。
2011年1月17日,中站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万某诉被告焦作市中站区府城中心学校、第三人张全、张有协议纠纷一案。2月2日万某因病死亡,其女儿张香继承母亲万某的诉讼权利作为原告参加诉讼,法院依照张香的申请追加府城、启心、南敬、北敬四村村民委员会为该案被告参加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万某、张某夫妇在该学校门卫室煤气中毒事实存在,五被告和第三人张全、张有在未与万某协商也未经万某与张香许可,未明确事故责任的情况下签订协议,确认万某煤气中毒与五被告无关,责任及一切经济费用均自行承担,并由张全和张有代替万某和张香在协议书上签字,事后万某和张香并未对此进行追认,该协议约定对万某显失公平,万某在协议签订后一年内向法院起诉行使撤销权,万某去世后其女儿继承其诉讼权利,要求撤销协议第二、三条对万某不公平的条款,符合法律规定。遂依法做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