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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有锋交通肇事一案
发布时间:2010-12-29 11:54:07
被告人王有锋交通肇事一案
案由:
交通肇事 开庭时间:2010-12-28 09:25 开庭地点:原阳县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0年10月3日19时10分许,被告人王有锋驾车顺黄河大堤由东向西行驶至106km700m处超同向在前行驶的车辆时,与对向行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原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到原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投案。 来源:
河南法院视频台
责任编辑:
飘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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