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不到媳妇就花钱买,为弥补损失又转手卖妻,最终获罪领刑。1月19日,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拐卖妇女犯罪案件,法院以被告人章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帮忙卖妻的其他二被告人饶某、杨某(女)也因两次拐卖妇女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年并各处罚金。
2010年1月11日,时年49岁的被告人章某因一直单身,寂寞难耐,花费2900元向贩卖者许某(另案处理)收买了羊某(女精神病患者)为妻。数月后,因被害人羊某多次出走,并胡言乱语,章某对羊某感到厌倦,遂数次送回许某处要求退款,被许某拒绝,章某恐日后鸡飞蛋打,自己落得人财两空,于是找到被告人饶某帮忙将羊某卖出挽回损失。6月18日,饶某联系被告人杨某,二被告人便以介绍婚姻为名,联系好买家,以4000元价格将羊某卖与崇仁县河上镇农民付某为妻。事后章某获利2700元、饶某获利540元、杨某获利760元。后因案发被告人章某投案自首。
此外,2010年6月6日被告人饶某在许某指使下还伙同被告人杨某,将一走失的智障女邓某,以4800元价格卖给了崇仁县许坊乡农民林某为妻,许某从中获利3600元,饶某、杨某各获利6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饶某、杨某,以牟利为目的,出卖妇女羊某、邓某,被告人章某收买被拐卖妇女羊某后又伙同饶某、杨某共同出卖牟利,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妇女罪,且系共同犯罪。该院根据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各自所起作用等犯罪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