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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要为“立德、增智、创业”而学习
作者:李晓梅 发布时间:2011-07-13 12:12:42
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建党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在世情、国情、党情发生深刻变化的新形势下,我们面临着四种危险,而能力不足就是其中之一。胡总书记要求,全体党员、干部都要把学习作为一种精神追求,真正做到“学以立德、学以增智、学以创业”。对于法官来说,学习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无需赘述,但是学习的目的是什么,却是需要好好思量的。
对于法官来说,通过学习“立德”,拓展视野、提升品格、以德修身、以德润才是第一位的。“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固有君子,则法虽省,足以遍矣(荀子)。” 就是说如果有品德高尚的君子,即使缺乏法律,仍是一个讲规则的理想社会,因此“德不厚者不可使民”,选官应“德为先”。古人认为,知识分子的贡献在于“太上立德,其次立功,其次立言”,是谓“三不朽”(见《左传》),相对于立德,建功立业和著书立传都是其次的。在人类社会,道德是根本,法律是手段,一个只知道手段而不懂根本的人,即便能背下古今中外所有的法律书籍,也不过是个工具,是一个可能有益于社会,更可能危害民众的工具。因此法官学习的首要目的在于“立德”, 在于塑造自身的高尚人格,提升和丰富自己的人生境界,树立天下为公的人生理想。 法官学习的第二个目的,是用以“增智”。法官必须具备较高的司法智慧才可以胜任本职工作,这种智慧不仅包括熟悉法律专业知识,掌握司法技巧,关键还要能够解决实际问题。而这种能力不是天生的,或者书本上有现成的条文可以引用,而是在向人民群众学习的过程中积累起来的。人民群众是推动历史进步的决定力量,特别具有首创精神,值得法官去研究和学习。法官要通过向群众学习而把学习的范围延伸到对公序良俗的把握、对社情民意的理解、对情理法的深刻领会和融会贯通中。遇到问题多问问群众的想法,像马锡五那样多征求群众的意见才可以做到情理法的高度统一。只有讲良心、懂情理,法官才可能在系统掌握法律的情况下,对法律作出合情合理的理解;如果不知道良知是什么,那法官就会沦为办案工具,在群众心中没有任何威信。要清醒地认识到,法律的权威是建立在民众认同基础上的,只有合乎情理的,才是符合人民意志的。用法律强制绝大多数群众接受任何一种思想或理论,无论说得如何天花乱坠,都是一种专制。何况判断一种理论是否先进,不是靠逻辑论证,而是要通过社会实践,由普通群众的感同身受来评价。明白这些道理的法官,才是真正智慧的法官。因此,拜群众为师,把司法能力的增长深深扎根于人民的创造性实践中,是法官 “增智”的最佳途径。 法官学习的第三个目的,是为了“创业”。当前,我国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的凸显期,社会管理任务艰巨繁重。如何创新社会管理,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有效应对社会风险是人民法院面临的巨大挑战。经过多年的司法改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人民法院已经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面对的也是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陈燕萍法官曾说:“我最大的恐慌是能力的恐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类新型案件不断突现,如不能及时充电学习,更新知识结构,提高办案水平,就有可能出错,作出错误的判决。”这是一个具有强烈责任心的人民法官的肺腑之言,值得我们所有的法官深思。我们开创的是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要肩负起神圣的历史使命,跟上时代进步和法律更新的步伐,就只有学习、学习、再学习。 人民法官是人民司法事业的实践者,要比普通的司法者承当更多的责任。当我们深刻地理解到学习的目的不仅仅是出于职业技能的需要时,才能意识到我们这一代司法工作者的历史责任。祝愿学习成为每一名人民法官司法事业的生命之源,更祝愿每一名人民法官的事业之树常绿常青。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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