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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应有“无心之失”
作者:汶金让   发布时间:2011-11-16 16:00:37


    服刑犯郝身党、宋学法竟可以与外界毒贩段童新、田俊霞“商定”购买毒品价格,并将毒品贩卖到狱内吸食,而狱警则有意无意地成为传递毒品的工具(11月15日人民网以“服刑人员在监狱内贩毒 狱警将毒品运给犯人”为题转载《中国青年报》消息》)。

    这样令人难以置信的事件不是假新闻,因为它来自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和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的生效刑事判决书。一起狱内贩毒案真实地发生在我们身边,原来它不是法律玩笑,不是天方夜谈,你终于相信,世界上没有办不到的事情!

    也许是毒品无穷的诱惑力激发了毒贩郝身党超常的“智慧”,他竟然想出了在狱中贩毒的“良方”,在狱中电话联系,在狱中协商价格,在狱中设计好贩卖路径,然后将毒品当作“烧鸡”带进高墙内,这样的犯罪“导演”,让你不得不佩服犯罪分子的高智商!这就像一场正在流行的“穿越”剧,可它却不是梦幻,分明就是现实,它的的确确地发生在洛阳监狱!

    幸好,天网恢恢,疏而不露,狡猾的犯罪分子一个个被及时绳之以法、数罪并罚。但这件事让我们认识到,高大坚固且神秘莫测的监狱之墙原来是如此容易“穿越”,而“穿越”的核心作案工具竟是狱警!

    工作半辈子的老狱警王景万因为一个“意外”成为贩毒分子的“帮凶”,成为这场法律闹剧中的“主角”之一,这不能不让人反思!关押危害社会的各类犯罪分子的监狱管理制度竟如此薄弱,如此容易被“钻空子”!如此重要的场所,如此身负重任的狱警,如此简单便成为犯罪的“温床”,真是让人匪夷所思!前段时间,人们只知道监狱的保外就医“监外执行”乱象丛生,越狱案频发,没想到毒品竟也可以“混”进高墙,可见,我们的个别监狱管理混乱到何等地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十四条规定了监狱人民警察不得有的若干行为,其中第七款的内容是“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司法部关于《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第四条也规定:“严禁为服刑人员传递、提供违禁物品”。法律法规生效多日,可现实中狱警借“以人为本”理由为狱内人士传递物品时有发生,没想到竟到了“传递毒品”的地步,真是让人惊诧!我看,毛主席他老人家的“可上九天揽月,可下五洋捉鳖”一诗应当再添一句:可进监狱贩毒!

    随着改革开放几十年来法治步法的加快,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有法可依的问题基本得到缓解,法律法规不健全、法律制度不完善的诟病基本成为历史,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却显得特别突出。我们的法律法规在一些低素质的执法人员手中成了根据需要随意把玩的“橡皮泥”,成了只具装饰作用的“形同虚设”,成了法制宣传的文明口号,法律的执行力大打折扣,人民群众怨言不断!法多而乱,法多不能严格执行,许多事关法律生命和民生利益的制度和禁令成为可以随风摇摆的“墙上芦苇”!在明令禁止的情况下,狱警王景万便可“视之若无”,而其它狱内干警也“视作不见”,毒品就这样轻而易举“溜”进了监狱!这样的监狱“穿越”是对法律监督的极大讽刺!这样的法律丑闻,不仅仅是一次疏忽大意那么简单,它也许是一次有意的法眼“失听”,更可能是长期的法律麻木!

    一次无心之失便造成这样的“恶果”,类似的有心“栽培”如何才能预防,公众不得不担心!监狱内外,何处是犯罪止步的地方?

    司法作风无小事,它关乎着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和社会安定的感受。当执法者整天昏昏然的时候,法律的公平公正廉洁和威严只能是一种理想。在执法者素质不能同步提高的情况下,再多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只能是权力和腐败的附庸!但愿“狱内贩毒”和“体制内腐败”这样的现代“穿越”剧不再发生!我期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的明天更美好!

    (作者单位: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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