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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手能否抚慰道德之痛
作者:蒋涛 发布时间:2011-10-24 11:33:01
2011年10月13日下午5点30分,广东佛山南海黄岐的广佛五金城里,2岁女童小悦悦在过马路上不慎被一辆面包车撞倒并两度碾压,随后肇事车辆逃逸,随后开来的另一辆车辆直接从已经被碾压过的女童身上再次开了过去,七分钟内在女童身边经过的十几个路人,都对此冷眼漠视,只有最后一名拾荒阿姨陈贤妹上前施以援手。 10月21日凌晨2时许,小悦悦离开了这个世界。
这个可怜孩子的离去拷问着我们每个人的良知,如何才能杜绝此类灭绝人伦的惨剧重演呢?从南京的彭宇案到天津的许云鹤案,人民的良知仿佛一夜之间被抽空了似的,变得冷漠甚至于冷血,因此就有人提出应当将“见死不救”入罪,将道德问题法律化,那么见死不救入罪就能够根绝类似惨剧的发生吗?笔者认为是不能,因为法律是一种由国家垄断并施行的合法暴力,每一项法律条款都经由国家制定,以约束人们行为,带有不得违抗性。一旦违反,根据社会“等利害交换”原则,你施加他人几多害,国家便用这合法的暴力同等程度地反施于你。由此可见,法律的要义在于,暴力只是针对暴力,绝不能反向运作,用暴力去对付非暴力,逼迫他人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反而笔者认为现在迫切要做的不是想如何对于见死不救者进行惩治,而是通过采取一些措施来倡导公民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良好风尚。 首先,制定相关鼓励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法律,从法律层面上解除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担忧和顾虑。可以仿照新加坡立法,规定被救反污蔑他人者需要“道歉 赔偿”,即被援助者如若事后反咬一口,则须亲自上门向救助者赔礼道歉,并施以其本人医药费1至3倍的处罚。影响恶劣、行为严重者,则以污蔑罪论处。这样一方面鼓励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另一方面以加重被援助者反咬的责任,来防止反咬事件的发生。 其次,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充分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不能呆板办案、机械办案,如天津许云鹤案中的“惊吓论”,简直是无稽之谈、荒唐之极,办案法官纯粹是为结案而结案,根本没有考虑判决后的社会效果。惊吓论一出,给公民的暗示是对于需要救助者不能伸出援助之手,万一你手长的难看或声音大点就会给被救助者带来惊吓,要承担责任的,这既不利于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正如英国作家培根在其名著《论司法》中所述:“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因此,作为一名法官,我们在处理案件过程中,一定要时时刻刻保持社会责任感,要想到自己的判决可能会对社会风尚造成的影响,因为我们的判决对于公民行为来说就是一种指向标。 再次,政府机关可设立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基金。设立此基金有三方面作用,其一是对见义勇为、助人为乐者予以奖励,促使他人效仿;其二是对因实施见义勇为、助人为乐过程中受到伤害而且没有得到被援助者补偿的见义勇为、助人为乐者,由基金承担对他们的补偿;其三是对因见义勇为、助人为乐者在实施见义勇为、助人为乐过程中造成被援助者或其他人损害的,由基金对受到伤害者予以赔偿。通过这样可以解除见义勇为、助人为乐者的责任,使公民敢于对处于危难境地的人给予援助。 最后,网络媒体对于见义勇为、助人为乐行为要进行正面积极的宣传,不能做片面消极的宣传,由此向公民转达一种社会的倡导,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是值得高尚的,是值得学习的,倡导公民以见义勇为、助人为乐为荣,以见死不救为耻。 (作者单位: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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