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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qq聊天记录能否作为婚外情的证据
作者:黄光发 发布时间:2012-08-06 16:08:51
光明网人民法院频道2012年7月26日刊登了青晴同志《本案中qq聊天记录能否作为婚外情的证据?》一文,本文笔者认为原文笔者青晴同志的观点及理由有待商榷。本着学习交流的目的,撰文抒已一管之见,供各位同仁参考。
【案情】 2009年5月,李某(女)与廖某(男)通过在网上认识。2011年3月30日开始恋爱,两人于同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李某偶然打开廖某的qq聊天记录,发现廖某有外遇行为。2012年2月20日,李某以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李某与廖某离婚。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李某向法院提交廖某与一女性的两份qq聊天记录,用以证明廖某有婚外情。庭审中,廖某承认这两份qq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但以侵犯个人隐私权为由,主张qq聊天记录无效。 【分歧】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就李某提交的qq聊天记录能否证明廖某有婚外情,有以下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qq聊天记录不能证明廖某有婚外情。就证据的三性即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而言,该qq聊天记录来源不具有合法性。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qq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廖某有婚外情。庭审中,廖某对该qq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无异议,可以认定廖某确实有婚外情。 第三种意见认为,该qq聊天记录因与其他证据互相印证而得以证明廖某有婚外情。 【管析】 笔者不赞同青晴同志的观点及理由,理由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从该法律条款可知,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无异议予以认可的,可确定其具有证据上的证明效力。本案中李某向法庭出示了qq聊天记录,用来证明廖某有婚外情,对于该事实廖某予以了认可。廖某的认可,可以认定其对婚外情事实无异议、无争议,既然当事人双方对该事实都已无争议了,就无需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该事实。因此,该qq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廖某有婚外情。 二、我国民事诉讼中,不具有合法性的证据材料有三种:(1)主体不合法,即形成证据材料的主体不符合法律的要求,如不具备鉴定人资格的人出具的鉴定结论;(2)形式不合法,即证据材料的形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如律师从工商管理局摘抄的企业登记资料未加盖工商行政机关的印章;(3)程序不合法,即收集证据的手段、方法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如采用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收集证据。本案中廖某认为李某提供的qq聊天记录,在证据收集上侵犯了其隐私权,属程序不合法。笔者却认为,婚后夫妻的忠实义务是其法定义务,夫妻双方都应忠实履行该义务,任何一方违反都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廖某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在先,且主动向李某公开其有婚外情事实的qq聊天记录是其法定义务。从表面形式上看,李某提供的qq聊天记录具有程序的违法性,但实质上李某是在行使自己的权利,行使作为妻子而对方不遵守夫妻忠实义务具有的法定权利,反之遵守夫妻忠实义务是廖某的法定义务。因此,该qq聊天记录具有证据上的证明效力。 三、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的,没有不履行义务就享有权利的事情,廖某不遵守夫妻忠实义务在先,既然其不遵守法定义务,何来以隐私权对抗其应遵守的法定义务。 综上,笔者认为,该qq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廖某有婚外情的事实。 (作者单位: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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