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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建立
作者:周浩   发布时间:2011-01-11 11:44:37


    审判委员会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审判组织形式,其原始形态可以追溯到二十世纪三十年代。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诞生后,逐步建立起系统的司法机构。审判机关在地方采取“合一制”,由各级裁判部兼理司法行政工作,各省、县、区裁判部设部长、副部长、书记、裁判员若干人,并设立裁判委员会。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各边区各县的司法机关亦沿用了这一设置。

    1942年8月,《陕甘宁边区政府审判委员会条例》颁布实施,审判委员会这一名称正式出现,原有的裁判委员会、裁判研究委员会逐渐演变成为人民法庭和人民法庭的审判委员会。

    在二十世纪四十年代,各革命根据地学习前苏联司法制度,强调党对审判工作的具体领导,以避免资本主义国家司法制度中因法官独立可能形成的独断,加速了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形成。1948年1月1日颁布的《东北解放区人民法庭条例》规定:村、区人民法庭组织审判委员会,由农民代表大会选举的若干人、上级政府委派一人组成,进行审判,再次在立法上明确了审判委员会的职责和地位。

    当然,由于历史客观条件的限制,此时的审判委员会,性质上并不完全等同于当今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其职权不仅限于司法,也包括行政,实际是享有司法决定权的一级政府机构。但是,从其名称、目的和任务、工作规程等方面看,已具备了当今审判委员会的若干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暂行条例》第15条规定,省、县级人民法院设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庭长及审判员组成。审判委员会负责处理刑事、民事的重要或者疑难案件,并为政策上和审判业务上的指导。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对新中国的司法制度进行了一些改革,法院组织体系实行四级三审制,确立了审判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等基本原则,并在各级人民法院内设审判委员会,其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疑难案件和其它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从而进一步扩大了审判委员会的职权。

    1955年3月10日,召开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宣布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成立。随后,全国各级法院都相继组建了审判委员会,至此审判委员会作为一种法定制度确立起来。

    1983年9月,《人民法院组织法》重新修订,法院内部的审判组织机构设置相对规范,审判委员会作为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其地位重新得到确认。



来源: 北京法院网
责任编辑: 佳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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