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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60年中国宪法之变迁
作者:韩继先   发布时间:2011-01-11 11:46:32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中不仅规定了国体、政体等一国政治之根本,更规定了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与自由,是一国法治发展水平的集中体现。

    1949年的《共同纲领》虽然未被命名为《宪法》,但实际上直至1954年《宪法》实施,《共同纲领》一直发挥着临时宪法的作用,并为正式宪法的制定提供了基础。1949年,中国共产党邀请民主党派、解放军、各地区、少数民族及华侨等方面代表共635人,组成政治协商会议。9月29日,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共7章、60条。其前言宣布实行“人民民主专政”,即“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政权,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以工人阶级为领导。”政协是“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关于基本权利其中规定:“人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人民有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实行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同时,“镇压一切反革命活动”,惩罚并改造反革命分子。并规定了“国家政权属于人民。”政权组织形式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各级人大和人民政府为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其中,第三章至第七章分别规定了军事制度、经济政策、文化教育政策、民族政策与外交政策。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共有“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四章。“总纲”确立了社会主义所有制和人民民主原则,还规定了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经济制度,即生产资料所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和资本家所有制,国营经济占领导地位,“国家保证优先发展国营经济”,同时规定“国家对富农经济采取限制和逐步消灭的政策”,通过管理、监督,“逐步以全民所有制代替资本家所有制。”在“国家机构”一章中,1954年宪法授予了国家主席相当大的实权,除了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的决定公布法律和法令,任免国务院总理和其他高级官员、发布戒严令并宣布战争状态之外,国家主席还对外代表国家,统帅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

    1975年宪法是“十年动乱”极左思潮影响下的产物,因而被认为是一种倒退。其四章的结构与1954年宪法相同,但只有30条,其中“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只剩下4条,显得格外简单和粗糙。1975年宪法带有明显的“文革”痕迹,它强调阶级斗争,并把“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作为“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它取消了国家主席制度和检察机关,把“革命委员会”同时作为地方各级人大的常设机关和行政机关,使之具有和人大常委会同等的权力,并把检察职能并入公安机关。还取消了1954年宪法对公开审判和独立审判等保障。它否定个体经济的存在,取消公民对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以“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取代乡镇作为农村的基层政权组织。它显著削减了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取消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取消了以往的“迁徙”自由。

    1978年宪法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拨乱反正”的努力,宪法前序言取消了1975年宪法关于“全面专政”的规定,并把建设“四个现代化”作为新时期的总任务,增加了公民的权利与自由。1978年宪法共四章、60条,其中有16条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在国家机构中重新恢复了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在“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一章中,重新规定了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等。但1978年宪法是在“文革”不久后指定的,它仍然体现出“左”的思维,例如其序言继续强调“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阶级斗争”,保留了“修正主义”、“新生资产阶级分子”等“文革”时期的提法,保留了革命委员会和人民公社制度,且未恢复1954年宪法对法院和检察院独立性的保障。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正式通过并公布了现行宪法。一般认为,这部宪法是1954年宪法的继承和发展,也是建国后最为稳定的一部宪法。1982年宪法共四章,138条。序言中明确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总纲”第一条规定了中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全国人大与各地方各级人大行使国家权力。和以往宪法不同,1982年宪法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提前到第二章,更彰显了公民权利的重要地位,同时也扩大了权力保护的范围,使权利保护增加到24条,并新增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受到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而受损失的人,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等。应该说,1982年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是比较详尽的。

    此后,1982年宪法又在1988、1993、1999和2004年经过了四次修正,其中绝大多数修正发生在序言和总纲,并主要集中于经济制度的调整。1988年宪法增加了对私营经济的规定,规定“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并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1993年宪法将“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体现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思想。将原来关于“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的规定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并将县级人大的任期从3年改为5年。

    1999年宪法序言明确中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宪法第5条开头插入中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宪法第6条加入“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将宪法第28条中国家所打击的“反革命的活动”,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2004年宪法在序言中加入了“三个代表”思想。将宪法第13条做了修改,规定“国家依照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在宪法第33条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并将乡镇人大代表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统一了地方各级人大的任期。

    2004年宪法还增加了关于国歌的规定,将第四章改为“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并在第136条增加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来源: 北京法院网
责任编辑: 佳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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