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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观“法治”领域的异化
作者:过客   发布时间:2012-09-24 12:40:26


    一、“法治”的起源论

  关于“法治”的起源,尽管词源和辞海均有一定的定义,但是,人们还是议论纷纷。有人说,是源自韩非子“抱法处势则治”的原理,有人说是出自西语,另外还有人说是依法治国的缩写。

  韩非子于2000年多前提出“抱法处势则治”的概念,在当时的确是前所未有的。而2000年后,人类社会早已产生了民主、自由、平等的概念,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增加民众自由,减少城乡、行业、工作岗位不同的收入差别。无论东西方,无论什么思潮,对这些几乎没有任何争议。

  针对西语的起源说,我去专门查过中文版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可没有查到。通过网络,我在大英百科全书网站中文版上查“法学”的概念被拒绝,大英百科全书查询提示说,这个汉语词汇大致是恐怖主义的意思。当然,我也查过“法治”,大英百科全书法治的意思是失眠、病态、痔疮;最后,查人治,有精神病的意思。而美国或西方主流媒体开设的中文网站均设有“法律新闻”,而没有“法治新闻”。

  而现代“法治”的概念是依法治国的缩写就没有什么很大的争议了。依法治国,首先就是依据宪法治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定义,“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不是其它什么如法律是国家的主人;“人民当家作主”,不是其它什么如金钱为人民当家作主;“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不是一切权力属于其它什么。所以,人民才是现代国家与国家管理者的父母。

  当然,也可能,“法治”、“人治”如辞海等所言,是现代中国人全面继承韩非子的经典理论而淘出来的理念,若如此,其基本内涵还是2000多年前农耕文明。

  因此,应该对现代“法治”概念设立一个基本定义,以增加现代文明社会倡导的公平、民主、自由、进步的内涵,以提升“法治”的层次,如果没有公平、民主、自由、进步,人类社会也就不可能存在什么“法治”。

  二、微观法律世界与微观“法治”领域的异化

  根据现代科学原理,微观世界构成了我们今天的宏观世界,宇宙是由粒子、电子甚至更小微粒子等等组成。法律与制度也是这样。做为宏观法律或基本法律,中国宪法是世界上最好的根本大法之一。当然,要不断按照马克思主义原理,进一步改造我们的社会机能,不断深化民主、平等、选举等马克思主义纲领,使得我们的社会的质文明与精神文明不断发展进步。

  所以,如何落实好宪法,实现宪法的主旨和功能,是依法治国,全面发展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性并不容任何辩驳的问题。而现代中国从事微观法律世界的人们,似乎患上带有一定理想主义或功利主义色彩的“法治病”、“法治幼稚病”,很多人一厢情愿地认为,他们创造的一厢情愿的“法治”会包治百病。由此,导致微观法律世界的一部分背离宪法的要义,并使得微观“法治”完全脱离现实需要而异化。

  微观“法治”社会的第一个异化是构成“单一化”。目前,构成我们社会管理的各类微观法律最核心的部分是汉字,除了空洞的文字外,找不到其他有用的内容。这些反反复复的文字,是微观法律世界的人们,从小学一直学到博士得到的汉字知识,其内涵是什么?其实无非还是小学毕业后就已经大多数认识的那些汉字而已。因此,体现了微观法律世界单一化与简单化构成。今天的现实情况,大多数设定微观“法治”的人们,就是这样一些搞简单文字出身的人。因为历史的缘故,他们在大学法律专业毕业后,大部分都留在学校或社科机构等上层建筑,而缺乏对各行各业的最基本的实践,对历史、现实、社会及其民众的需要,缺乏最基本的认识和了解。而微观法律真正需要的是来自各行各业有实践经验的人们构成。

  正如报刊与新闻抨击的那样,制定公共汽车票价的人是从来不坐公共汽车的,制定自来水价格的人是不喝自来水的,制定电价的人从来不花电费一样。一个什么也不懂,什么也不了解,只认识几个汉字的人搞出的微观法律,对现实社会的管理一定是无效的,甚至具有利益排他性,因而导致微观“法治”的第一种异化。

  无论是邓玉娇案还是彭宇案,都不是孤立的,它们体现了我们时代微观“法治“的特征,体现了我们时代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程度的降低。以彭宇案为例,建国以来一直到1990年前,从来没有发生类似的纠纷,法院也没有审理过类似的案件。不要忘记是人民养活了国家,人民通过纳税等养活国家的目的是为了减少纠纷,不是为了增加纠纷;是为了得到各种有效的保障,不是为了失去各种保障。如果国家像过去那样负责全体国民医疗与生活的最基本保障,则不可能出现彭宇案这样的纠纷。正因为国家对国民的物质文明投入不足,而导致离奇的彭宇案发生。因此,类似的案件每天都可能在我们的社会发生。从而证明了微观“法治”经不起社会发展的丝毫检验。

  近日报刊披露,广州有一个90后少女捅死性侵男子,却被法院判故意杀人罪获刑4年,引起全国各地强烈震荡与网络舆论的无情谴责。因为这些判决背离了保护弱者,维护守法者之最基本的民意。近30年来,除了中国之外,全世界没有第二个现代文明国家对女人反抗暴力强奸设立了防卫过当、不当防卫这样的罪名。这些案件反映了法律从立法到执行整个过程的精神文明严重缺失,反映出微观法律尽管洪水般泛滥,而各类操作者完全无法满足社会及人民群众需要的实际,进而导致“法治”不断异化的本质。一方面,法律与法律倡导的“法治”导致社会没有安全感;另一方面,法律与法律倡导的“法治”导致全社会没有良心,道德水准不断大幅度下降。

  微观“法治”社会的第二个异化是谋求“司法独裁化”。个别从事微观法律的“法治人”,不顾司法工作的现实与需要,片面认为,审判独立不受任何干涉,就是去除人民,脱离人民而实行司法独裁。可是,今天世界文明的主流潮流,所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法院、政府、议会都号称是人民的,司法官员都是经过选举甚至是普选产生,并受到社会各个方面监督与制约的。而人民司法的基本制度最早源于1789年法国大革命时期。这次革命彻底废除了所有国家权力集中于国王一人的惯例,建立现代司法制度。经过资产阶级大革命洗礼的法国司法制度,以人民司法取代王室司法,确立了法院以“法国人民名义作出判决”的原则。而人民政府的概念起源更早,1690年,约翰·洛克在《人民政府论》中首次提出了这一思想。对此,现代法国历史学家米歇雷对此总结道,”真正名符其实的司法,是源于人民并为了人民的司法”。

  今天,很多西方国家尤其是北欧国家的机构如议会、政府、法院设置,基本不断靠拢平民化,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逐步接近了马克思提出的巴黎公社原则,以不断实现政治与经济的平等、民主和选举。

    微观“法治”社会的第三个异化是“包治百病,包打天下化”。如今天我们微观法律社会存在的各种民法,可以说无孔不入,无事无法。以民法系(也称大陆法)的法国为例,虽然法国有很多经济案件,包括很大程度的民事纠纷,但是法国的经济纠纷案件全部由来自各行各业的非职业法官组成。没有一件是由正规的法官审理,都是业余法官(非公务人员)裁判。再看看英国,法院是按照11万人口配置一位职业法官,而大量案件裁判是非职业法官进行的。所以,无论按照法国或英国的模式,中国法官结构、陪审制度等,都应该发生很大的变化。现在的陪审制度,距离民主的要求,距离民意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因此,应大力加强人民陪审的功能,放手发展和创新类似河南全心全意依靠人民群众的模式,如按照宪法要求,大力创新社会管理模式,积极发展建设社会法庭、人民陪审团,以最大程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根本需要。

    微观“法治”社会的第四个异化是“部门利益化”。今天,大多数微观法律都是部门立法,各个部门都在设立对自己有利的法律,而较少考虑民主、民众的利益,最终,必将背离了党和国家对法律工作要求。

    我们看一下依法治国以来推动的“法治”就可以知道,目前的微观法律是不可能有效地解决任何社会问题。以我国在全世界立法执法最先进、最发达、最齐全的交通法、规划法为例,全国人口200万以上的大中城市新规划建设完毕的新城区,如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州、深圳、南京、哈尔滨、沈阳、青岛、济南等等,没有一个能解决好道路问题,全都是拥堵拥堵再拥堵;没有一个能解决好上下水等各类综合管线问题,全都是天天开挖道路,今天埋线,明天布网,后天挖沟,导致整个城市下雨不行,下雪不行,没有行的时候。城市的安全运行、正常运行等都存在巨大与严重的隐患。新城区的各项综合配套指标、城市综合功能,还不如100年前的老城区。这说明交通、城市规划的立法与执法已全面返老还童到远古的农耕文明时代,而缺乏现代意识、大工业与信息化时代的设计与建设思路。

   微观“法治”部门利益化的表现还在于,只保护了保少数人利益,而忽视多数人的利益。目前,我国落实最好的法律是与公务员待遇有关的法律,公务员各方面待遇落实肯定是世界最好的,据报刊说,仅三公经费每年就约万亿元。但是,看看非洲的情况就可以知道,完全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公务员与社会发展没有什么关系,搞得再好也没有什么用处。因此,近30年来,我国最好的产业是房地产业并与房地产相关的产业:即国家公务员负责批准、征收、倒卖或拍卖土地发财,开发商负责倒卖房屋发财,剩余的人围绕着水泥砖头混饭吃。可问题的要害在于,搞了那么多核心产业,都是砖头水泥能富民强国吗?

   微观“法治”社会的第五个异化是“专家治国论”。地沟油、三鹿奶粉、皮鞋胶囊等等一切不良产品的出现,都是似是而非、似懂不懂的专家们立法造成的。正如1980年代森林法出台后,立刻导致森林大面积的砍伐与破坏,国土沙化顿然严重一样。

  依照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经验,微观法律也是社会性综合性需要的产物,最终是落实并实现宏观法律的总纲,并非头疼医头,脚痛医脚的产物。而目前采取的专家立法的方式,很可能会成为头痛医脚的产物,从而背离了党中央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要求,变公仆为老爷,甚至会导致对民主和法律事业的恶性破坏。要清醒地认识到,民主与法治并非是对立的关系,而是从属的关系,即法律从属并服从于民主。民主决定的结果就是法律,严格执行法律的结果就是法治。没有民主当然就没有法律,更不会有法治。1980年代,以苏联解体、东欧垮台为标志,全世界专家治国的模式几乎全面破产。

  除了痴人说梦,没有人会相信一个天天吃地沟油的国家会成为一个强大的国家,更不可能拥有强壮而健康的人民,甚至也可能没有后代,没有未来。按照目前的发展状况,如不改变,并强化宪法规定的人民民主立国,在已知的微观法律条件下,不可能解决好地沟油和有毒食品问题,不可能解决好环保问题,不可能解决好生产安全问题,不可能解决大楼大桥倒塌与其它等等腐败问题,甚至只能继续无知地做转基因试验品。

  由此可见,微观“法治”异化的病根之一在教育,应该加强法律的实用性教育,淘汰所谓法律学术化教育。在对法律专业教育进行大幅度改革的同时,要确保在宪法框架下,按照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发展需要,不断对各类执法机构进行改革,压缩各类权力机构的腐败空间,使之更加符合人民利益的需求,确保“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完全实现。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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