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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包拯法律思想的认识
作者:郭仕伟   发布时间:2012-08-07 09:11:50


    《少年包青天》这部连续剧,想必很多人都看过,其中,包拯精明细致分析案件,破解难题,还世道真相的形象叫人印象深刻。电影毕竟带有虚化色彩,而当代现实中包拯究竟是怎样一个人呢?本文着重了解其法律思想方面。

    包拯是中国历史上历千年而不衰的一代名公。他的“以法律提衡天下”的法治主张以及执法如山的实践,作为颇具中国特色的清官文化的代表人物。因此,重新审视包拯的法律思想,追溯其深厚的文化渊源,进而揭示其现代意义是值得我们为之的。

    一、对包拯法律思想的了解。

    民本主义是包拯法律思想的出发点。他认为“民者,国之本也,财用所出,安危所系,当务安之为急”(《包拯集·请罢天下科率》)。因此,他主张“大缓吾民以安天下”(《包拯集·请出内库钱帛往逐路籴粮草》)。在立法上,包拯认为应当贯彻“公私利济”,“于国有利、于民无害”的原则,从这一原则出发,包拯经常深入民间,体察百姓疾苦,为民请命,提出“薄赋敛,宽力役,救荒馑”的谏议,并极力主张节省国家费用,要求减冗吏,减冗兵,减修建,省奢侈。包拯认为法令必须是稳定性与适时变动性的统一,法令一经制定,不能朝令夕改,失信于民。“诏令人主之大柄,而国家治乱安危之所系焉,可无慎乎”(《包拯集·论诏会数改易》)。同时,他还主张因时因事而立法,因为“发号施令,在乎必行”(《包拯集·论星变》),所以,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改法律,该废除的要立即废除。

    包拯的“以法律提衡天下”的主张在其执法和司法方面得到了充分的体现。(1)其追求执法、司法公平、公正的目标,主张“赏德罚罪,在乎不滥”(《包拯集·论星变》),“赏者必当其功,不可以恩进,罚者必当其罪,不可以幸免”,要求“邪佞者虽进必黜,忠直者虽远必收”(《包拯集·上殿札子》)。在注重法律作用的同时,包拯也重视教化,主张恤刑慎杀,德主刑辅。他认为“治平之世,明盛之君,必务德泽,罕用刑法”(《包拯集·请不用苛虐之人充监司》),他发挥了董仲舒关于“阳为德为春夏……阴为刑为秋冬”的观点,指出“以此见天任德不任刑也。王者亦当上体天道,下为民极,故不宜过用重典,以伤德化。昔暴世法纲凝密,动罹酷害,下不堪命,卒致溃乱”。为了保证这些的实现,包拯主张精选官吏,要求“精选廉干中正之人”充当司法官吏,他说“治乱之原,在求贤取士得其人而已”(《包拯集·论取士》)。(2)对品德也有较高的要求,“苛细矫激之辈,屏而不用”(《包拯集·请不用苛虐之人充监司》),必须“选素有才能、公直、廉明之人充任”,至于中央监察员更是“非端劲特立之士,不可轻授”(《包拯集·清复御史里行》)。对于贪官污吏,包拯认为他们是害国害民的蠢虫,不除掉他们,天下不得安定。为此,他曾上书皇帝“臣僚犯赃抵罪,不从轻贷,并依条施行,纵遇大赦,更不录用”,主张用法律手段严惩贪官污吏。为了防止冤狱,方便人民诉讼,包拯还改革诉讼制度。按旧制,“凡诉讼不得迳造庭下”,即告状人的状纸必须由门吏牌司收转,门吏牌司从中敲诈勒索,营私舞弊。包拯上任后,一改旧制,撤掉门吏牌司,告状人可直接上庭送诉状,当面陈曲直。这样,可防止门吏敲诈勒索,使“吏不敢欺”。

    二、包拯法律思想与实践之现代意义

    作为一个历史人物,包拯的影响是深远的。民间对他无比的爱戴和敬仰,特别是以他为代表的名臣忠相形成了独具有特色的清官文化,它如此地深入人心,以至于至今人们仍津津乐道,甚至成为中国人法律意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他的思想,对中国社会发展中有很大影响和现实意义。表现在:

    第一,包拯的法律思想和西方法治有许多相通之处。中国法律思想的发展,不可否认都是从外国引进来的,尤其是现代意义上的法律思想,法国民法典对中国法律思想的影响就是典型。当然,在今天的法制现代化进程中,除了要移植外来法,我们更应在传统中搜检,并大力弘扬精华部分。这不仅可以省却移植外来文化之苦,更易被接受,并减少与异质文化冲突形成的震荡,而且可以防止本土资源流失,并降低法治的成本。

    第二,包拯的法律思想是儒、法、道三家思想综合作用的产物,而且他的法律思想集中体现了三家的精化。这对历史上一直存在的将儒法两家视为水火不容的观点给了有力的反驳,也为正苦于寻找文化整合道路的学者们提供了范例。文化是相通的,虽然对一种文化而言,其它文化可能是异质的,但并不意味着彼此排斥,无法沟通。包拯成功地糅合了儒法两家的法律文化,更证明文化之间是可以融合的,不仅一国如此,世界范围内也是这样。

    第三,包拯所体现的清官精神,尤其是不畏权贵,刚正不阿,铁面无私,执法如山等,应该是今天法治的文化支持。只有借助于执法者公正无私的形象以及中介作用,才能养成民情以及对法的信仰,这恰是全部法治建立、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前提和保障,同时在当前司法改革和反腐倡廉中,它有着格外特殊的意义。

    第四,其“中正慎罚”观点广为社会赞扬。表现在:(1)慎行法令、法存划一的立法观,是包拯高扬“中正慎罚”观念的第一体现。 如众所知,中国封建司法制度的重要特点之一便是君权至上,君主独揽立法、行政、司法大权。他深知执法要合乎“中正”就必须首先从立法着手,包拯认为法令是固国之本,颁行法律务必要慎重,其次,包拯主张国家法律必须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切忌随意废止追改。只有颁布的法令合乎“中正”,顺乎情理,执法的“中正”才成为可能。为此,他屡次上书,祈请仁宗慎行法令,救补时弊。(2)务德慎刑,明正赏罚的礼治观,是包拯高扬“中正慎罚”观念的第二体现。他极为痛恨那些“刻薄好进之吏”滥用重刑使得民怨累积,终致乱生,主张通过道德的教化使百姓明礼义,知廉耻,从而达到扶正世风,减少盗贼的目地。(3)赏罚不滥、中正执法是包拯基本的执法观,亦是他力行实践的重要方面。①他主张赏罚要适度,做到不过不滥,在他看来,对有功者的赐赏如过分,就会减低激奋之功;对获罪者的罚惩若过滥,亦会失去警诫之效。②包拯特别强调中正执法,尤其主张对贵族、官吏违法犯禁严惩不贷。包拯力主中正执法,包涵着丰富的时代内容:要求力矫政治的黑暗、力除官场的腐败、力整吏官的混乱、力伸封建正义,以安定民心,发展生产,强壮国力,抵御外侮,挽回当时内忧外患、积贫积弱的颓势,实现建立在封建人伦秩序基础上的理想社会,恢复封建社会上升时期那种昂扬勃郁的社会气象。

    以上是对包拯法律思想现代意义的认识,从历史上看,他的思想都是从褒奖上被认识居多。换个角度,我们也不能忽视另一个侧面看待。

    第一,包拯高扬的“中正”观念具有明显的阶级局限性,深深地打着封建等级制度的烙印。在阶级社会里,抽象的、超阶级的“中正”从来就不曾存在过,这正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封建社会不可能实现、在资本主义社会亦无法真正实现一样,法律不可能逾越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与经济因素的制约。

    第二,包拯所主张的“慎罚”亦有着鲜明的阶级局限性,具体表现为他力主对“犯上作乱”者严惩不贷。虽然如前所述包拯时时呼吁统治者要简刑慎罚,但每当遇到谋反叛逆之举或山泽间“盗贼”之乱,他就顿改温情的面目而主张大开杀戒,以儆效尤。于是,我们不难看出包拯是统治者的“重畜”,是地主阶级的贤臣,至多不过是属恪封建礼教的民之“父母”,而决不是民之领袖。

    结语

    包拯法律思想是要告诫统治者不可暴力过头,刻剥无限,以免水激舟覆,客观上起到了惩治贪官污吏.减轻对农民的压迫,维护封建社会的稳定的作用。但是也存在某些局限性即鲜明地阶级性。当然,我们对待这样一个历史性人物,例如包拯,应该历史地,辩证地分析和评价其对社会的积极贡献和时代局限,方能避免因时代变迁形成的偏见即过份拔高或过多贬抑,这样,才能更好认清其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的恰当地位。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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